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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户籍地办理。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户籍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经现居住地(A省)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或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工作单位出具的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居住、工作期间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2:在居住地办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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