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定金超过总价款的20%部分是无效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1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的数额会影响定金罚则的适用,这是该限制的立法意图所在。在实践中,存在诸如“保证金、订金、押金、留置金、担保金”等类似“定金”的约定,但是否能够适用定金罚则需要从严把握: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使用“定金”表述其所支付款项的性质;或者虽没有采用定金字样,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规则。除此以外,不宜轻易认定为“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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