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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 工伤保险待遇;不存在伤残的,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医疗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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