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十四小时的工时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限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能够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子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商量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时;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意外或者因其他原由,胁迫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违背限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