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限定有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训练,商定服务期,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中途提议辞工的,要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签订商定竞业限制条款,那么用人单位一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由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背竞业商定,那么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训练花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背服务期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训练花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花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薪水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时限内按月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限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承受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