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又称为物业管理服务费,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商定的时限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花费由物业产权人自解决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交纳。经两方商量可预收物业服务费。物业费收取准则是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商量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限定。物业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托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寓居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准则的70%收取。物业托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花费,由建设单位承受物业托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商定承受。物业收费准则一确定,物业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更换及重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