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所有情形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限定解除合同,只有按照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薪水代通知金。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