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均能够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
(二)款的限定解决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笨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和劳动人事部对全国有关部门和地方,准许实行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各公司仍可继续执行。如其中有的工种劳动要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再次审定。
三、隶属新增的提前退休工种有16个,即:
(
1)矸石山翻车工、扒矸工;
(
2)斜井井口摘挂钩运搬工;
(
3)人力装卸工;
(
4)矸石手选工;
(
5)人力破碎工;
(
6)人力挖煤泥工;
(
7)矿灯充电工;
(
8)沥青工;
(
9)司炉工;
(
10)电焊工;
(1
1)准则轨铁路调车、连接工;
(1
2)露天矿大型电机车师傅;
(1
3)露天矿坑下站务工;
(1
4)露天矿平路机师傅;
(1
5)水泥立窑煅烧工;(1
6)地勘野外测井工、测井仪修理工(见附表)。
四、凡尚未明确的工种,而专业设备、工艺和劳动要求又符合国家对从事高温、高空、特别笨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有关限定,可根据事实上调查情况,按劳人护〔1985〕6号文的要求,报煤炭部劳资司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