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已参加工人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工人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组织为其接续交纳医保费;未参加工人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组织为其解决参加工人医保手续,并交纳医保费。
二、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限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生育补贴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准则的生育补贴金。
三、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丧命的,由失业保险经办组织向其亲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准则的丧葬补贴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准则的抚恤金,以及丧命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第一条和本条前款限定的待遇。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工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