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也能举出事实依据,那么单位可以以此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在试用期后,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不能直接辞退,而是应当进行岗位培训或者调岗,经过岗位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该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