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无权利收取物业费,只有督促业主限期交纳的权利。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违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花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向人民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