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解聘物业服务人需提前多少天通知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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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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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业委会解聘物业服务人需提前多少天通知?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是什么?

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是由物业管理的性质决定的。

物业管理具有服务性,因而物业管理公司也具有服务性。

物业管理公司不生产产品,而是提供服务,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合法程序建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为业主和租户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的主要标志是:

拥有一定的资金和设备,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完成物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等。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本行业自身的专业特色以外,在市场地位、经营运作、法律地位等方面和其他企业一样,都要遵循企业法人讲究质量、信誉、效益等市场竞争法则。

所以说,物业管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它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权。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

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物业的管理和提供的多种服务,为业主和租户创造一个舒适、方便、安全、幽雅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非生产性企业,主要是通过对物业的维修养护、清洁卫生以及直接为业主和租户提供服务来达到自己的工作目标。

因此,从本质上说,物业管理公司的“产品”只有一个,那就是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是有偿的,是带有经营性的,是属于企业性的经济行为。

第三,物业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某些行政管理的特殊职能,因此它是现阶段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中国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发展中,某些管理的职能和职权并没有完全转轨和明确,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在向业主和租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的职能,例如大厦的质量安全、住宅小区内的市政设施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业委会对于物业服务人是可以解聘的,一般需要提有二个月通知物业公司,同时把解除合同的理由说明清楚,只有确定不伤害到对方的利益才能确定此解除是属于合法的,所以,在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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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如下作为一个物业公司来说主要是把服务搞好,以业主的利益为主,既然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选择了你家物业你就要为业主考虑多方面。让业主感觉用你家的物业可以放心、安心。让大家感觉到这是一个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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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是质量了,尽快的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再次就是对工作认真,其实这个工作就像与人相处只要你关系不是处的太差,工作不太差他们会体谅物业的!专业物业管理人员,要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必须要知道你所管辖楼宇的业主资料,如业主姓名,业主从事的工作,业主的脾气与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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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了解你所管辖的楼宇的层数,户数,及周边的设施,如超市,洗衣店,垃圾台等,还有很多细节问题,记住一个口号,没有任何借口,细节决定成败!物业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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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委托的概念以及成立条件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转委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二)第三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三)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一)专业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业务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这些专业业务转委托给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在转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专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向业主负责,如果专业服务企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业主大会选聘某个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信任被聘企业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转托给第三人,无疑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也使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空壳。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转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并不一定具有这种资质。本款规定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的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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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提前多久通知
业主决定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该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过《民法典》中规定,合同中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需要以合同约定为准。若业主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人,对于给物业服务人造成的损失,业主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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