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9、法定税费;
10、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有电梯的楼宇,电梯运行能耗费、年检费另行据实收取(年检费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省物价局新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包含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