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主动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受理时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诉人。被诉人则须在法定的应诉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符合要求的答辩书正本1份和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若干份。
2、预交仲裁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按规定收取仲裁费,由申诉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或视双方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
3、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处理案件时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决定受理该劳动争议后,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