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有婚外情并想离婚,隶属犯错方,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搜罗另一方有重婚做法证据的花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无具体的赔偿计量准则,计量数额需要考虑以下五个因素: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到的精神损害是长久的还是短期的,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牵涉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判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二)犯错方的犯错程度。包括犯错方实施犯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犯错程度通常与导致的损害成正比,犯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反之则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犯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犯错方侵权做法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凌虐比通常的犯错做法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导致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通常家庭暴力。
(四)犯错方的经济负担本领。犯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由于每个地方经济情况不一致,所以具体准则还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具体分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犯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