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该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作为劳动者要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加班费,首先要就自己加班的事实完成初步的举证,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虽然在公司有加班,但是真的申请劳动仲裁以后,根本拿不出加班的任何证据,最终败诉的。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需要证明加班的证据有,比如公司的考勤记录表、加班申请表、公司规章制度中就公司上下班时间的相关规定、有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单等等;但是现实生活中,这些资料全部由用人单位保存,对于处于劣势的劳动者来说,想拿到这些资料,基本上不可能,所以如果是在深圳这边,对于加班费的请求,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基本上会驳回加班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