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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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即应以股东和公司人格的彼此独立和相互分离为前提。具体言之:
首先,公司法人人格须独立于股东而存在。公司要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必须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这种分离
首先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
其次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的彻底分离。
如果没有公司和股东的彻底分离原则,而让公司财产仍由股东支配并按合伙方式或无限公司方式组织经营的实体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使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除出资或缴纳股款外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论相违背的,也难以让公司债权人所接受。
因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必须贯彻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彼此独立和分离,千万不可让二者人格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