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下同)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由于一九八年之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薪水水准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得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十年代得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4、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5、荣誉津贴准则视情况适时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