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能够被撤销。
理由: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疾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是“视同工伤”的前置条件,在此前置条件下,满足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死亡的结果,即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没有关于职工发病后必须由单位直接送往医院抢救的规定,人力社保局不予认定工商的意见限缩了上位法的规定。
二、死者的发病过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疾病突发性、就医紧迫性的立法目的。死者感觉不适,随后经领导批准返回家中,病情恶化后家属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结合死者死亡原因能够判断,死者的发病具有突发性、连续状态、就医紧迫性。
三、死者突发疾病后选择先行回家符合常理,具有一定合理性。
综上,人力社保局以死者未直接从工作岗位去医院,认定其不属于“情况紧急”情形,不能成立。应当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