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的朋友是一家装修公司员工,结婚两年了最近刚生完孩子,但是由于孩子也太小需要哺乳,于是想申请哺乳假担心公司不同意,所以请问大家职工抚养困难申请哺乳假可以吗

帮助10人 4.6w浏览 匿名 2020-06-25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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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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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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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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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1个子女的,哺乳假为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均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以外的工资,按原工资的80%发给。 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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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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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1(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假与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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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09-30 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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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假从那天算2023
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来看,女职工是对不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因此,关于哺乳假的起算,一般是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不过,如果各地或者所在单位有其他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能哺乳假的起算时间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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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假从哪时算起
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来看,女职工是对不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因此,关于哺乳假的起算,一般是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不过,如果各地或者所在单位有其他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能哺乳假的起算时间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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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解困房的房产证能过户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安置房的买卖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拥有产权。
倘若该安置房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便可以自由地在房地产市场上进行交易,否则是不允许进行买卖以及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
针对安置房的具体性质而言,其过户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为由政府对被拆迁者所做出的安置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书,通常所需耗时较长,并且只有在满五年后方可进行交易和过户,同时还需要完清国家规定的土地税收;
第二种则是由拆迁方直接提供的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而言价格较为亲民,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性。
由于该类安置房缺少房产证书,因此在房屋买卖方面可能会面临较大困难。
然而,若安置房具备相应的产权证书,希望进行过户操作的话,其所需支付的费用与普通商品房过户费用相同,只是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先完清国家规定的土地税收,这样才能实现正常的房屋买卖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安置房,完成过户都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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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轻微工伤一直休假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您所提到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确认这位职工的伤势情况。
若是工伤范畴,那么我们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工伤鉴定工作,以确定他是否仍然享有医疗期限。
若此人借此为由,故意拖延恢复时间,我们可以考虑陪同他前往医院进行工伤鉴定。
其次,如果经过鉴定,该名职工的身体状况已经基本痊愈,不再享有医疗期限或者已经使用完了法定的医疗期限,我们会通过电话、短信、挂号信、EMS等多种方式通知他医疗期限已经结束。
如果他希望继续休养,必须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提交请假申请。
如果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勤,则视为旷工行为。
根据公司规定,旷工1天即视为员工自动离职,公司有权单方面无偿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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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证据是虚假的能够算是新证据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相关法律条款的制约下,此类情形并不能作为新的证据向二审进行举证。
所谓“新证据”,特指在一审审理期间未能知晓其真实性的证据,并且需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后方能得知。
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案件中,原审过程已存在书面材料及录音等确凿证据,因此在二审阶段,法院极难采纳此类证据。
然仍有部分法官持谨慎态度,强调程序公正需服从于实体公正原则,若证人证言对于案件的最终裁决具有决定性的证明力,则可能被考虑采纳。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一审阶段的新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一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1)一审庭审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此外,《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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