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是契约精神的基础,劳动法律法规作为特殊部门法也部分继承了合同法中对协商一致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不能理解为,依法给予了经济补偿,单位就一定能够协商解除。是否能够成功解除,还要看劳动者的意思。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也同意解除,那双方皆大欢喜。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单位可能需要抬高加码,或者放弃协商解除这一途径。 在实践中,遇见劳动者工作态度不好,采取协商解除的,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法律顾问遇见过规模比较大的生产型企业或服务型企业中有一些劳动者自己不想做了,但又不舍得自己提出辞职。于是利用用人单位的这一制度漏洞,故意降低工作积极性,提高出错率,让单位觉得自己的工作态度出现问题。于是用人单位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