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癌症患者,没有任何“癌症”相关的赔偿。
1、首先用人单位不能辞退病假中的员工。但是病假是有时间制约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癌症患者,病情严重的,最多也仅是和普通严重的非癌症疾病一样,视为“重大疾病”。不存在任何“癌症”类的特殊照顾、补偿。(病人得看的病原因,除非能证明与工作有关,否则不受劳动法特殊保护。当今人类还无法知晓癌症怎么获得,所以别想把癌症与工作扯上关系。)
3、辞退病人,应当根据《劳动法》执行,具体得看原因,对照劳动法执行(总的来说患者无法胜任工作、不按时上班等违纪的,单位是可以补偿任就辞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