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规定应当解释为一种程序性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并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网友的工伤保险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时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无法获得赔偿,那么该网友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