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房产无偿赠与符合上述通知的,赠与人可以免交营业税,受赠人免交个人所得税,但是仍需缴纳契税及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