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按限定辞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限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限定,与用人单位商定服务期的,只需提前三天提议辞工,不需要用人单位认可与否,到时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扣发薪水是决裂法的,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再拿回去。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训练花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