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说正常过户,即使是通过法院诉讼,法官看到房屋上有查封,大多会告诉房屋买受人:该案因为有查封在,没有办法判决继续履行强制过户,因为在法律上履行不能。
同时,法官出于对原告的同情,一般会给原告出两个建议:
1、原告变更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出售人)赔偿违约金;
2、原告撤诉,针对该房屋上的查封去申请案外人异议(包括两个阶段,执行异议听证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待房屋上的查封解除了,再起诉。
如果两个方案原告都不愿意接受并且坚持想要房子,因为该案房屋上有查封属于法律上履行不能,法官无奈的表示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法院对被查封的房屋所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常审理和处理思路。接下来本律师来讲一些“非通常”的情形。
本文要讲的是:房屋上面有查封,不用提案外人异议,也不用把查封解除,可以带着查封直接办过户,乍听到,这似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确实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的,本律师已经接触并经办过多起。
本文上面所说的房屋上有查封无法过户的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
一,它是其他案件的查封。也就是说是本案(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之诉)以外的案件的查封;
第
二,过户前发现房屋上有查封,但买受人并没有提起诉讼;
第
三,或买受人提起了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并没有进行诉讼保全,然后诉讼进行到一半房屋被其他案件查封了;
第
四,或买受人提起了继续履行合同之诉并在第一时间保全了房屋,但是仍然晚了一步,其他案件在本案查封之前已查封了房屋,也就是说查封顺位排在本案查封前面的,可能这样的查封还不止一个。
就像上面这样的情况,作为买受人确实是很难破除查封的。除非在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基础上对这些查封提案外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