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解除属于对员工的过失性解除,即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违 纪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根据以上规定,以过失性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首先就要确定违 纪事实存在,就是要确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事实的存在。由于过失性解除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单方解除行为,因此,违 纪事实的确定一般应由用人单位作出,即应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员工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践中,违 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