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但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合法,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不光内容要合法、程序上也应当合法,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劳动者公示,如果程序或内容上不合法,或没有向劳动者公示则规章制度是无效的,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