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两个分别的城市买房,算第二套房的。
二,二套房界定:
1、商业性个人住房借贷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债人、另一半及未成年娃儿,下同)人员名下事实上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2、应借债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有查看要求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债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看,并出具书面查看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有查看要求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看结果的,借债人应向借贷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借贷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贷人应对借债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债人首次申请利用借贷买下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债人已利用借贷买下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借贷买下住房的
(三)借贷人通过查看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债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4、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借贷的,借贷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借贷的,借贷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限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