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房地产赠与,不存在权属限制。
(二)办理流程:
(三)提交材料:
1、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
3、房地产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赠与人婚姻状况证明。
4、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的,须提供受赠人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证明。
5、有效课税评估报告(原件)。
6、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已补完全出让手续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经核对)。
(四)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公告的另加35天)。
(五)注意事项:
1、划拨用地或限制性出让用地的房地产转让,属商业、旅馆用途及单位自建房的须先行补办完全出让手续,其余的可在本中心同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六)缴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税基数缴款人现行缴费标准
印花税评估价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各0.5‰
契税评估价受赠人赠与时间在1996-9-1前为6%、1996-9-1起为3%、2001-10-1起个人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为1.50%。
土地出让金评估价受赠人(1)划拨商品房(商业、旅馆用房除外)为土地分摊面积每平方米20元;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为成交价格的1%,个人拆迁安置住房为4%,个人自建私有住房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