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由上文可以得出,if经济补偿金lt;市年平均工资3倍,也就是经济补偿金lt;市月平均工资的3*12=36倍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最高12年,不超过3倍市平均工资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如果经济补偿严格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支付的话,不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当然,也有些情况下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因为公司原因、社会压力等,支付N+2、N+3、N+4……)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个税缴纳的问题了。具体法律依据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