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旷工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被辞退。具体当然要看用人的单位的规章制度了。不同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会有所不同,辞退员工要求的旷工时间长短不同。另外,即使要辞退员工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首先,在大家的印象中,企业以旷工开除或者辞退员工司空见惯,所以潜意识认为企业有这样的权力。但这样的理解现在当然不合时宜了。1982年4月10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1994年7月5日公布的《劳动法》和2007年6月29日公布的《劳动》代替,且已于2008年1月15日正式被废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也就自然废止了。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再无权以旷工名义开除员工,而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要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直接以“旷工”的名义,而需要先把旷工上升为规章制度,然后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名义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