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那么就需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那么这种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则不会被支持;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经法院最终审查,认定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也可以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