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是指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公司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积累。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分别分为公益金和通常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公司工人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工人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限定,公司制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2006年新公司法仅限定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取消了所有关于“法定公益金”的限定。公司制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限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之前年度亏损)按照《公司所得税》限定,之前年度亏损(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税后利润弥补。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能够不再提取。在计量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的从未分配利润里支付就能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