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在《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低收入职工家庭实行价。成本价由住宅建造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安装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七项费用构成。旧住宅的成本价以当年新住宅的成本价按成新折扣计算。但各地在制定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方案中,大多是综合各项因素人为地确定一个标准,然后按住房的坐落、层次及房屋的新旧程度计算,所得的售价实际上低于真正的成本价。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房屋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也就是购房者拥有该房屋的。我国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从向职工补贴出售公有住房开始,推行了许多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由于我国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不高,能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很少。为使职工得以购买公有住房,政府或单位以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补贴。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按以往的规定,对购买这类房屋者在权利上予以一定限制,以致出现了“有限产权”、“部分产权”等提法。在民间,也形象地以是不是“全产权”来表述房屋的权利是不是全部归购房者所有。《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以。”“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和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一样,其产权归个人所有。以成本购买的住房,购房者享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基本相同的权利。所受一的限制就是:一般应在住用5年后方可上市流通,如果进入市场,应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含土地收益后,收入才能归个人所有。按成本价购买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有一次,购房的面积有一定限制。自1997年以来,为促进房屋流通,活路房地产市场,许多地方政府已先后制定了政策,允许这类房屋提前进入市场,国家对此也持支持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