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六条限定:对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寓居房屋,人民法院能够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此限定对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屋是有限定要求的,是指对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寓居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条限定:对于超出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路人及其所抚养亲属最低生活准则所必须的寓居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被执路人仅有的一套住房法院能够执行,在执行时可通过采取大面积置换小面积房、高价房置换低价房等方式予以执行;对不具有置换要求的,能够采取给被执路人租赁肯定面积的房屋寓居的方式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