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两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商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应该是说,将招标文件商定为合同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限定,同时也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限定,不应该产生争议。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限制;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借口:一是理论界将它视为“要约邀请”,隶属发包人一方意思表示,只有要约和答允才能够算作合同内容,这种解释明显不能成立,只要要约邀请符合肯定的要求,就能够构成合同的内容。二是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反映了两方合意,既然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文件,无必要将招标文件列入。但由于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反映发包人做法的合法与否,且其中很多流程性内容不能全部体现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承包人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将招标文件作为证据商定在合同中也无可厚非,相反发包人也能够从这个角度理解;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招标文件能够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发包两方在合同中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