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天产假。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小析:8个月引产,已超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的规定,但又不是正常生育,不能享受98天的产假。故休产假42天。扩展资料:休产假时公司不得辞退,否则可诉诸法律。
张女士是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销售员,6月怀孕,3月2日产子。6月9日,产假到期的次日,张女士到公司上班,却被领导以不按时上班、违反公司纪律且对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辞退。张女士觉得公司不近人情,向通州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张女士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向提讼,认为张女士工作期间因怀孕不按时上班打卡,正常出勤至2月,并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客户出售货物,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公司开除张女士是合当的。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称其正常出勤至3月1日,此后一直在休产假,且不存在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对于其主张的被告不按时上班、违反公司纪律且被告对原告造成损失等辞退理由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作出的辞退行为依据不足,违反了法律规定,理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7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