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和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公务员法》调整,并不适用劳动法。 跟工作、加班有关的法律规定,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统称为广义的劳动法,问题是公务员其实并不适用这些劳动法律法规,其权利义务受《公务员法》调整。 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公务员本身当然也是劳动者,但却是特殊的劳动者,不能简单地套用劳动法。比如对于基本工作时间和加班问题,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一般情况下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但“公务”不同于企业事务,它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因此 《公务员法》 对于公务员加班问题并未详加规定,相较于《劳动法》,可以说法律对公务员加班的约束和限制较少,主要由相关单位自行规范,只是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而且即便严格限制加班的 《劳动法》也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所以说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对等的,公务员以往一直被视为“金饭碗”,但在加班这一问题上,公务员的待遇就比一般劳动者要差得多了,这也是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