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额工资)的行为。 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如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相应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标准;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等。 “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而未付给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下列情况不属于“拖欠”:
(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常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的均属无故拖欠。 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