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该文件条款对“转租“”是否属于“取得的不动产”并没有明确。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件中,TT财税找到了相关说明:“转租”属于不动产取得的一种方式,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照出租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确定,转租应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计征增值税。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在确定适用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因此,对于转租方汇恒公司来说,如果转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承租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然后对外转租的,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不论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汇恒公司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于出租方开发商来说,该大楼建于2015年,属于营改增之前取得不动产,因此,开发商有两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