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该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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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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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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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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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由此可见,擅自改变机动车的构造从而导致车辆的安全系数降低,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擅自改变车辆结构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