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这是我国首次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了立法规定。自该条颁布以来,理论界就此展开热烈讨论。然虽争议众多,但迄今尚未臻于一致。
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财产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包括财产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出卖他人之物;
(2)出租他人之物;
(3)私卖共有物;
(4)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
无权处分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它不仅涉及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财产权利人,财产权利人与相对人三层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而且涉及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否分离的重大理论问题;而要解决由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则要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三大领域,牵涉法律行为制度、动产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买卖合同制度、损害赔偿制度、不当得利制度,(不法)无因管理制度等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