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据此,被征收人主要是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告来获悉房征收决定的。而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有多种途径,前些年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般张贴于征收地的公共场所。近年,随着新兴媒体和网络媒介的兴起,加之很多人外出务工不在本地,很多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仅仅要张贴于征收地的公共场所,还会通过互联网、电视、电台、报纸本途径广而告之。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因旧城改造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除了在征收地现场张贴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之外,还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介公布了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