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居住了二十余年的房屋门前建起了一幢四层的小楼,影响了采光权,居民张某盛怒之下,为讨要“阳光权”将邻居赵某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张某3000元“阳光损失”。1985年3月,张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起了平房供家庭居住,该房屋与邻居赵某的房屋相邻,居住了二十多年相安无事。2005年12月,赵某翻盖房屋,在原址上盖起了一栋四层小楼。从此,张某平静的生活不再平静,波澜顿起。张某家的通光、通风大受影响,居住环境明显不如从前。原本充足的阳光被挡了个差不多,夏天张某家连续日照的时间还不到3个小时,而到了冬天,张某家更是陷入“黑暗”中,基本见不到阳光。为此,张某多次找邻居赵某协商此事,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2007年3月23日,张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推向被告席。他诉称,在赵某高达13多米的楼房的遮挡下,其房屋内基本见不到一缕阳光,严重影响了其生活,侵害了其采光权,现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失1万元。“怎么可能我家的房屋离他家的房屋有六米多,且我家的房屋仅有12米高,怎么可能影响他家的采光权,真是无理取闹。”被告赵某在法庭上满脸委屈的说。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排水、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赵某在张某房屋正南侧建造四层小楼,使阳光不能直接照射进张某房屋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张某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导致房屋使用价值降低,客观上也影响了张某正常的生活居住环境,应当赔偿颜某损失。综合采光程度、房屋居住面积、房屋使用价值的减损程度、张某一家人正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分析酌定,法院依法判令赵某赔偿张某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