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可加装电梯。加装电梯须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日照、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辖区城区改造部门作为服务主体,应协助业主和实施主体做好加装电梯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开展群众工作的优势,做好加装电梯公示及沟通协调工作。
建设资金、运行资金等由本单元业主共同出资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资金、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由本单元业主(含公有住房承租人)共同出资。自筹资金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资金筹集协议。满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装电梯,使用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额的50%。
电梯加装后,由本单元业主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相关业主应委托运行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并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此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该单元出资业主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五、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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