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二是劳动者本身存在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三是单位发生无法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并没有存在因劳动者不加班的情况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公司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用人单位如果进行了裁减人员的做法,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