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方式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随时”意味着解除权的行使不受限制,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因此,定作人行使解除权是无条件的,只要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即可随时予以解除。但如果承揽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履行完毕,则定作人不能提出解除合同。定作人行使解除权,不以赔偿承揽人的损失为前提,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因此,无论承揽人有无过错,是否已经开始工作,定作人均可解除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794条则规定,定作人必须在对承揽人进行损害赔偿后才能解除合同,但大多数国家均与我国规定相同,即将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为无条件的,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如果规定定作人必须在赔偿承揽人损失之后方可解除合同,在赔偿前承揽人仍应继续其工作,在赔偿后方可停止,这虽然能保障承揽人及时获得损害赔偿,但对定作人却十分不利,况且承揽人还可以以留置权(某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法定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定作人解除合同是绝对无限制的,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唯一限制是时间限制,即定作人必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解除合同,即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仅存于承揽人未完成工作之前,在承揽人没着手开始工作以前,定作人自然也能解除合同,但如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也不能解除合同,因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目的在于使承揽人的工作终止,使其不再继续进行,如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此时,定作人应接受工作成果,而不能再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明确规定这一条件,但在适用上理应如此。
二、定作人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定作人向承揽人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1)承揽人应立即停止工作。
(2)如承揽人因此受有损失的,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当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如有剩余,也应当返还定作人。定作人预先支付报酬的,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外,承揽人也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合同法》本条并没有规定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及计算方法,依照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失赔偿的原则,应包括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承揽人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另外还有承揽人就未完成的工作所取得的利益。对承揽人就未完成的工作取得的利益,应按剩余部分的报酬减去承揽人的相应的劳务费用的差额确定。承揽人的损失不能将其理解为合同的全部报酬。对承揽人因未完成工作而可能遭致的声誉损害,一般不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