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与行为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情形,其与通常的无权代理的区别是:在通常的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一般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因而不存在特别保护相对人的必要;在表见代理中,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种信赖构成了市场交易的基础,故为保护相对人的这种信赖,有必要令其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和学说上的解释,表见代理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第
一,须存在着无权代理行为,也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条件。
第
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除欠缺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自无成立表见代理的必要。
第
三,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相对人不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没有必要保护相对人的信赖,故而无需成立表见代理。所谓相信,是指相对人不仅消极地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积极地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所谓有理由相信,不是指相对人仅仅在主观上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是指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关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应由相对人负举证责任。关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事实,应当由被代理人负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