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屠宰销售病死猪牟利2011年11月,张某、牛某(均另案处理)开始在广东省化州市某租用民宅内无证非法经营收购及销售病死猪肉。2012年3月,被告人林某、谭某二人分别投资3万多元入伙非法经营销售病死猪肉。被告人李某承包的鱼塘则作为屠宰及销售病死猪肉的窝点。上述5人按照收购病死猪肉、销售病死猪肉、屠宰病死猪、统计收购、销售病死猪肉及管理屠宰窝点日常生活的支出,分工明确,并按照各自入股的点数分成销售病死猪肉所得的利润。2012年6月18日,化州市公安局扣押了该窝点病死猪肉价值3万余元,已销售的猪肉价值4.8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部分违法所得5.2万余元。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广东省化州市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谭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非法经营屠宰及销售病死猪、残猪生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10月11日,化州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5.5万元。